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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伟:中国保险业:回眸2005(下)

    上期“北大保险评论”专栏讨论了2005年几件给人印象深刻的中国保险业“内部”事件,这一期我们来谈谈第二组即四个“内外相连”事件:1月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颁布、2月份保险资金实质性直接入市、8月份企业年金市场大门初启、12月份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出炉。同样,这四个事件的寓意也不局限于事件本身,而是分别代表着中国保险业需要特别重视的四个外部关系:商业保险与国家强制保险、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保险与对外贸易投资。
    商业保险与国家强制保险。自从1月份国务院发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关于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保险公司与强制三责险的争论就没有停息过,此处我不想就其中的细节问题展开讨论,仅想“务虚”地强调所有制度设计中均涉及的两条重要约束条件,一是“参与者理性”约束,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参与者理性约束”是说从参与者的角度来说,他参加到这个制度中来是有好处的(不管是直接的好处还是间接的好处),他的参与是一种理性选择。“激励相容约束”是说参与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够基本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和初衷。所以,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从心底里不愿参与《草案》中的强制三责险经营,那么即使强迫保险公司参与,制度运行的结果也不可能太好。这一点是草案修改过程中所不能忽略的。
    保险业与资本市场。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自1999年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以来,2005年总算在保险业与股票市场直接打通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国际经验告诉我们一方面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经营成败和竞争地位。2005年监管机构在推进保险投资管理和投资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颇有建树,在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渠道方面也颇有想法,但应该说从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看,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还有许多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做。
    举个例子,比如说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中,保单消费者行为对其的影响,就十分值得研究。现在的保单,特别是新型寿险保单,含有越来越多的选择权(期权),在保单项下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缴、少缴或暂时不缴保费,可以选择多提、少提或不提现金价值,可以选择多贷、少贷或不进行保单贷款,可以选择退保或不退保。凡此种种,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者行为问题,因为这些消费者行为都或多或少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往往还会与保险公司的期望有所偏离。比如在市场利率上升环境中,保险公司不希望有太多的现金流出,而此时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少缴或不缴保费、多提现金价值、多进行保单贷款、甚至退保取现,保险公司为了应对这些“异常”现金流出,可能要被迫提前折价销售某些未到期资产;反之,在市场利率下降环境中,保险公司不太希望有太多的现金流入,而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多缴保费、少提现金价值、少进行保单贷款、不退保,保险公司拿到这些“异常”现金流入,可能会被迫在高价位上对某些资产如债券进行投资。保单消费者行为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影响,是一个重要课题,它不仅需要诸如内嵌期权定价技术的完善,而且需要有关保单消费者行为的长期历史数据的积累。进一步地,它更深一层的含义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时间需要大大提前,需要前置到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需要前瞻性地做好所谓的“负债控制”的工作。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素来就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大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养老为例,如果沿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的说法,那么第一层次是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第一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应当无疑,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也应当无疑,争议较多的是第二层次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问题。8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推出有关企业年金入市的配套法规,企业年金市场大门初启。近两年企业年金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形成了特有的“企业年金现象”,这一现象的一个直接表象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前所未有地同台“共舞”。但是,虽然各方对未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空间有诸多遐想,但“画饼”毕竟还不是“盘中饼”,潜在需求欲转化为现实需求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前一阵关于中国企业年金“三热三冷”的概括可谓切中问题要害,现在的现象确实是市场链后端的金融机构热情很高,而市场链前端的企业却由于各种原因不温不火。
    其实,不管是叫养老保险、养老金,还是叫企业年金,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企业职工的养老提供一份独立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额外保障。养老保障涉及两个基本时期,一是积累期,二是年金给付期。积累期的主要工作是投资累积,这个阶段的工作应该说包括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多类金融机构都有能力做。在年金给付期,如果单纯从“将一笔积累起来的资金‘年金化’”这个角度看,多类金融机构都能做;但如果从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障”角度看,应该说只有保险公司才能胜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障”?它的一个起码含义是,只要当事人生存,他每期就都应该获得一份年金给付。这种安排必然涉及到“生命不确定性”问题,应该说凡是涉及到“生命不确定性”这个领域,保险公司的比较优势就会凸显出来了。所以,尽管在企业年金问题上还有许多认识不统一的地方,但是对于以上分析的“保险公司在提供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障’这个问题上不可或缺”应该能够有所共识吧?
    保险与对外贸易投资。外贸出口是拉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海外投资是实施国家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可见对外贸易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过程中,一个巨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这里既包括商业信用风险,也包括国家信用风险。对于这些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提供有效的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是在WTO协议框架之下仅存的几项有限的政府可用的支持外贸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手段,而且具有比其他外贸出口和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工具更独特的优势。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难题是关于国家风险分析。12月份中国信保发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应该说在“从中国视角分析国家风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对于帮助国内企业选择出口市场和海外投资市场、对于协助国家制订科学的对外经贸引导政策、同时也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更合理的分类定价,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下一步将在为我国企业外贸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保险跟进服务方面,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与对外贸易投资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逝者如斯,2005年即将翻过,但2005年这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新闻事件给我们留下的事件背后的重要思考,如公司退出与消费者保障、中资与外资、产品个性化与标准化、费率市场化与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商业保险与国家强制保险、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保险与对外贸易投资等诸多问题,绝不仅仅属于2005年,也绝不仅仅属于保险业。(下)

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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